信托、证券进负面清单 银行混业经营待破题
◎每经记者 万敏
近日,发改委、商务部出台了《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试点版)》(以下简称《草案》),明确列出“禁止商业银行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等业务”。
该草案将在天津、上海、福建、广东四个省、直辖市试行。
2015年,交通银行和兴业银行先后收购了两家券商,被视为国内银行混业经营的试点,但《商业银行法》的修改结果并未涉及相关条款。
业内人士认为,当前还不具备大规模放开金融混业经营的环境和条件,未来或仍可能以试点方式展开。
《草案》明确列出,“禁止商业银行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等业务”,与《商业银行法》现行规定一致。
此次出台的负面清单也留有一定的政策余地,“《草案》所列事项截至2015年12月31日。自2016年1月1日起,国务院决定取消、新设或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修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以及对禁止和限制市场主体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事项作出新的规定的,以最新规定为准。”
3月31日,国务院批转了国家发改委《关于2016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要求改革完善现代金融监管体制,完善宏观审慎政策框架,制定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方案,实现金融风险监管全覆盖。
据多家媒体近日报道,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有可能在今年召开,会议将推出新的监管机构改革计划,目前呼声最高的是仿照英国的“超级央行”模式。
一位大型商业银行人士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涉及到多个监管部门之间的关系协调,政策落地的周期会较长。在混业监管架构成熟之前,行业的混业经营还是可能以“点”的形式开展,不太可能大面积铺开。
对于近年来利润增长乏力的商业银行来说,开展信托、证券等业务带来的直接利润贡献仅是杯水车薪,但对于各家银行都在强调的“轻资产、投行化”转型方向,取得牌照之后带来的业务想象空间才是重点。
招商证券此前在研报中表示,“大金融监管调整已是‘箭在弦上’。我们认为,混业经营的窗口期日益逼近,具备资源、渠道、风控优势的银行,在新的市场蓝海中有望分割较大市场份额,进而在收入端重拾成长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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