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隔2年 社保基金再次规范信托贷款投资渠道
办法新增了对“为社保基金信托贷款项目提供担保的大型企业”的相关规定
■本报记者 孙 华
9月26日,《证券日报》记者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网站获悉,社保基金会发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信托贷款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修订版)》(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的颁布是为了促进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信托贷款投资业务的发展,进一步健全和规范相关制度。
自2014年发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信托贷款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以来,此次是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对社保基金信托贷款投资再次做出正式规范。《办法》规定,社保基金信托贷款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要用于国家重点支持的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保障房建设以及国家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和领域,且由符合条件的银行或大型企业对借款人还本付息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由符合条件的信托公司对项目进行受托管理。同时新加入“社保基金信托贷款净收益必须满足资产配置的要求”。
《办法》还新增了对“为社保基金信托贷款项目提供担保的大型企业”的相关规定。《办法》中指出,为社保基金信托贷款项目提供担保的大型企业净资产应不低于150亿元;信用评级不得低于偿债主体信用评级;同一大型企业全部担保金额占其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50%;偿债主体母公司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大型企业净资产不得低于偿债主体净资产的1.5倍。
除此以外,《办法》还对社保基金信托贷款项目各参与主体进行细化规定。要求借款人原则上为资产规模较大、实力较强、发展前景较好的大中型企业。相较于前述规定,新提出“借款人能够按期偿还社保基金信托贷款本金和利息”。
受托管理社保基金信托资产的信托公司应符合以下条件:实收资本不低于12亿元,上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30亿元。为社保基金信托贷款项目提供担保的银行实收资本不低于80亿元,资本充足率符合银监部门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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